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等要求,持續推動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立足新階段、聚焦新要求,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規范指導地方更好開展相關工作,自然資源部聯合相關部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便于各方面更好了解《通知》主要內容,熟悉相關管理政策,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1《通知》出臺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黨的十八大以來,發展綠色礦業、綠色礦山建設先后被寫入國家“十三五”“十四五”規劃綱要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等重要文件。2017年3月,為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加快礦業轉型與綠色發展,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原環境保護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原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6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以下簡稱4號文),明確了綠色礦山建設的總體目標、建設要求、推進方式等內容,要求通過樹立千家綠色礦山典范,示范引領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進程,基本形成綠色礦山建設新格局,構建礦業發展方式轉變新途徑,建立綠色礦業發展工作新機制。4號文實施以來,綠色礦山建設取得積極成效,通過各級政府和礦山企業的共同努力,截至目前,共有國家級綠色礦山1000余家,省級以下綠色礦山3000余家。
綠色礦山建設是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是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抓手,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必然要求。2022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給山東省地礦局第六地質大隊重要回信中明確要求“積極踐行綠色發展理念”。黨的二十大明確要求“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2023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要求推進產業綠色化、智能化發展。為深入推進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低碳發展,立足新階段、聚焦新要求,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規范指導地方更好開展相關管理工作,自然資源部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出臺了《通知》。
2《通知》修改把握的原則是什么?
《通知》修改中把握以下原則:一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低碳發展的要求,符合《礦產資源法》修訂過程中明確的保護資源、綠色發展和節約集約、綜合利用的有關原則及要求。二是延續政府引導、部門協作、企業主建、社會監督的工作體系,確保管理政策的延續,進一步健全協調機制,繼續推動綠色礦山建設。三是立足新發展階段,聚焦新要求,通過合同管理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3《通知》對綠色礦山建設的定位是什么?
《通知》將綠色礦山建設定位為全面推進。4號文對綠色礦山的定位為少數優秀礦山,起示范引領作用。新發展階段對綠色礦山建設提出了新要求,綠色礦山建設的推進方式轉為全面推進,要求各地立足礦業發展實際,通過合同管理,分類施策,有序全面推進新建礦山、生產礦山開展綠色礦山創建。
4《通知》對第三方評估作出哪些要求?
《通知》嚴格第三方評估管理,制定了《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明確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經費由財政保障,嚴禁向礦山企業收費。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性質、人員組成提出明確要求,確保具備綠色礦山評估的業務能力。制定了評估程序,提出了評估要求,細化了監督管理措施,建立“黑名單”和責任追究機制。
5《通知》對綠色礦山名錄管理作了哪些細化?
綠色礦山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符合標準條件的納入省級或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不再設市級、縣級綠色礦山名錄,已設的市級綠色礦山經評估后擇優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及時按程序移出,并對移出名錄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6《通知》對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進行了哪些修改?
在充分調研基礎上,修訂縮減完善評價指標,由100項1000分縮減至49項100分,突出重點指標,切實提高指標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將評價指標設置為約束性指標和提升性指標,約束性指標為底線要求。同時計劃組織研究制定露天開采礦山、地熱礦泉水等綠色礦山行業標準,進一步健全標準體系。
7《通知》對監督考核方面作出哪些要求?
《通知》進一步強化監督考核。對已有綠色礦山,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開展實地核查。對尚未開展創建的礦山,加大指導督導力度,督促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并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到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8《通知》還做了其他哪些方面的修改?
《通知》鼓勵礦山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強綠色低碳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改造,采用信息化技術,推動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提出綠色礦山激勵支持政策方向,要求各地積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創新支持政策。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健全溝通協調機制,推進分工協作,共同加強綠色礦山日常監管。
文章來源:礦山地質環境網(公眾號)